2011年,律師司法官考試新制上路,一試全面改考選擇題,直到二試方回到傳統申論題考試。而根據中央通訊社日前的報導,考選部為解決一試選擇題同分錄取人數過高的問題,決議增加複選題型以提升鑑別度。對照月初教育部廢除指考的新聞,律師司法官專技考試「指考化」的現象更形諷刺。

司法考試的意義,在於評選出適任的法律從業人員。在過往的升學考試中以選擇題型為主的考試方式,已使社會嚐到填鴨式教育的苦果。我們還能期待這樣的考試能選拔出兼顧情理法的法律從業人員嗎?由過去的經驗,顯然無從期待。

考試院聲稱,捨棄傳統的申論題型,改採選擇題是為了提升命題技術、並使評分制度更加完善;而增加複選題型則是為了提升進入二試的鑑別度,冀此選拔優秀的法律從業人員。然而,這樣的考試方式是否適合用於評選律師及司法官,令人質疑。

或許對閱卷者及考生而言,選擇題較為公平,且評分方式簡易。但是生活是沒有標準答案的。這些脫穎而出的律師、司法官以後面對的是活生生的當事人及他們背後的故事。而若仍以僵化的「法律人」思維面對、只想選出「標準答案」,則未來可能出現的將不只是不符輿論期待的恐龍判決,更可能是不把當事人當人看,簡化成考卷上的甲男乙女,甚至是ABCD。那時,再多的事後懲處與反思,都改變不了已發生的悲劇。

不論在過去或現今的社會脈絡下,律師與司法官考試都期盼著能選拔出知法遵法的法律從業人員。且我國民情對司法期待甚高,對法律從業人士也常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期許。誠然,在許多當代哲人如傅柯的批判下,法律得否作為社會正義的標竿是有所疑慮的。「法律只保護知法之人」,也常讓法律成為優勢階級的武器。但不可否認地,社會大眾對司法仍有一定程度的道德期許。否則就不會有欲將洪仲丘案移送一般法院的聲音。但實際上能否實現社會正義,仍緊緊掌握在法律從業人員手裡。因此,相關的國考制度更應謹慎訂定。

觀察現今的考試制度變革方向,於國家考試中嶄頭露角者似乎與社會所期待的法律從業人員有不小的落差。筆者以為,在稱呼他們為「法匠」、「恐龍」時,更應回頭檢視國家考試制度。發覺問題並改善它,法治社會才有得以實踐的可能。


發表:18/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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